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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14日 星期一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3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志着司法将以更大力度关注家庭,预防家庭暴力。本期《法林》对《意见》进行亮点扫描——

【法林】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雨霖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14日 06版)

1 九类情形可视为家庭暴力

以前我国法律在处理家暴上虽然有所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首次界定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范围,明确九类情形属于家暴。

《意见》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 检察机关可代为告诉

我国对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案件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但是家暴的实施通常比较隐蔽,而且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往往不敢报案或者没有能力报案,导致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例非常低。

《意见》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3 虐待遗弃可处故意杀人罪

《意见》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虐待行为同样如此。《意见》指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 公检法三机关首问负责

《意见》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即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主管机关。

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依照法律不归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就应当告诉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自诉,并且要把案件移送给人民法院。如果存在紧急情况,比如被害人受伤很严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接报机关必须先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5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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