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适用第一案在温州一审
女子不堪长期家暴杀夫获刑5年
法官: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以暴制暴
本报讯(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温萱)面对丈夫施暴十多年、在外“养小三”, 32岁的姚某在丈夫熟睡时,以铁棍击打后割颈的暴力方式杀死丈夫。日前,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姚某杀夫一案。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是3月4日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据姚某供述,在她怀孕第2个月,丈夫方某就开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此后十多年中,姚某先后生了4个孩子,但方某对其拳打脚踢仍成为家常便饭,甚至拎着菜刀追砍她。姚某为此不得不逃回老家躲避。
法庭上,姚某讲述了自己遭受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情形:2013年12月30日,方某接到情人微信被姚某戳穿。方某随即拿开水泼向姚某,并抓住姚某头发往墙上撞。
据检方指控,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因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自己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姚某遂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合议庭听取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的意见,综合本案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符合《意见》规定,系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幅度内量刑。
合议庭认为,应当在情节较轻的幅度之内再给予姚某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以往还要去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范畴,《意见》的出台带来的直接帮助就是,它明确了该案情形,就是属于情节较轻。
《意见》第20条明确: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主审法官表示:“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以暴制暴来摆脱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还是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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