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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05日 星期一

代表建议修改《公司法》,让“应有”、“可以有”变为“必须有”——

“企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董事的席位”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05日 02版)

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康劲 杜鑫)“在企业的决策管理中,应有更多职工的声音。特别是在公司制企业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的席位,这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并且有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东华大学经济发展与合作研究所所长严诚忠,今天在上海代表团驻地向记者展示了他拟提交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应把职工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写入法律。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严诚忠认为,法律条文中的“应有”、“可以有”等模糊词语,使职工董事变得可有可无,职工董事即便进入董事会,也身份尴尬,没有任何话语权。他建议:鉴于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虽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有原则性规定,但不够系统、不够具体,有的还仅适用于公有制企业,明显滞后于实践,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要求。可考虑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法律体系,广泛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公司制企业全面实行职工董监事制度,确定企业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工作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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