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33个县级行政区域试点“三块地”改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可有条件入市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议案如获通过,在试点区域将暂停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草案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土地公有制、耕地红线以及农民的利益,草案规定了多项试点保障措施:试点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试点区域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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