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来了”得告诉大家 还有人敢“花钱赎身”?
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比较隐蔽,监管不易,于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了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罪犯逍遥狱外的现象。
据报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本周通报,2014年广东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12名厅局级干部。
去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行动中,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多地都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来自最高法院的信息显示,立功和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两个重点环节。个别执法司法人员伪造虚假立功条件、虚假病情鉴定帮助个别罪犯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情况屡有发生。
从目前来看,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暴露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这三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关系众多,采取各种方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渠道,相对更多、更容易。
二是,假立功成为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突出表现为一些罪犯及其亲友为了使罪犯获取减刑假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然后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
三是,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权力较大,计分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基本主导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法院缺少专门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成批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只能进行批量化办理和形式性审查。
刑罚执行出现腐败,既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近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的罪犯“花钱赎身”、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尽管司法腐败就其发生的特点来说,同其他系统的官员腐败并无什么差别。但司法腐败比其他官员腐败更招人痛恨,因为司法守护的是这个社会的底线,司法本应是腐败的死敌,它的任何失守都会对人心造成更大打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实及刑期、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依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依据等。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真正起到查明事实、分清真伪的作用,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
现在最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仅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更关键的是要夯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予以制度性落实,确保刑罚变更执行不走样,确保刑罚的惩罚、震慑、改造、预防等功能得到切实发挥。
试想,如果真的做到每一个罪犯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都公示于网络上,周知于公众,还有人敢公然“花钱赎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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