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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1月17日 星期一

行政不作为 举报无人管

“懒政”、“怠政”,可能“闹出人命”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5年01月17日 05版)

发现有人在建违章建筑,投诉到相关部门却无人过问;做了个普通的骨科手术成了残疾,举报医生越级手术却未得到任何处理;看到歹徒杀人,打“110”却迟迟未见警察出警……

1月15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行政不作为案例,不少案例都表现为投诉举报无人管,在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懒政”、“怠政”,甚至“闹出了人命”。

面对违建,执法者发个停建通知了事

深圳市民彭某发现邻居陆某在阳台上违法搭建玻璃幕墙,于是就向其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

区监察大队很快对陆某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陆某限期清理并自行拆除违建。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年多,陆某家的违建依然“屹立不倒”,区监察大队也没有进一步的措施。

彭某认为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属于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违章建筑人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该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据介绍,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区监察大队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是不是医疗事故,卫生部门就不给说法

2013年3月2日,艾立仁因右边小腿骨折到沈阳中大骨科医院做手术。没想到,手术后不仅腿没治好,还引发了骨外露、骨感染,经过十次手术也一直未能治愈,右腿最终落下了残疾。

艾立仁认为医院存在医疗损害,且第一次给自己做手术的一名医师吴某存在越级手术的违法事实。为此,艾立仁向沈阳市卫生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但未获答复。在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艾立仁得到该卫生部门医政工作人员张某的电话回复说:医生吴某不是越级手术。

艾立仁对该答复不服,以沈阳市卫计委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手术医院及手术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市卫计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需要艾立仁针对如何处理违法行为再次提出申请,故市卫计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判决责令市卫计委对艾立仁的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介绍,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定职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依法保障患者权益有积极作用。

医患纠纷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调查,依法履责,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尽快明晰责任,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

本案中,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遇歹徒杀人,打“110”报警却等不来警察

在本次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唯一一起发生了人员死亡的案件特别引人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的甘肃天水。2006年3月3日凌晨3点多,被害人刘伟洲路过天水市的一家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

“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

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等人于2009年1月16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959.95元。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份额。故判决该局给张美华等人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916元,驳回张美华等人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支付给张美华等人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

李广宇说:“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争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李广宇表示,在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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