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信誉考核不达标将收回经营权
《工人日报》(2014年10月21日 04版)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于宛尼)今后,出租车车辆经营权不再是“铁饭碗”。今天,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其新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要想继续从事经营的,必须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不到信誉考核等级的,车辆经营权将被收回。
目前,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车发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特别是由于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法律法规未建立等原因,影响和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规定》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
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规定》加大了力度。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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