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事宜
《工人日报》(2014年02月15日 06版)
本报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应当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近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明确制度实施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规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明确为三种情况,该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典型,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以及受案人民法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了明确要求。如庭前应当认真听取业务和法制机构的案情汇报,做好材料准备;庭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等。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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