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配合 法律撑开维权伞
“临时工”工地受伤 三年后终获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詹船海 谭英万)2月8日,春节后开工第二天,远在重庆老家的张永柱接到一个来自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电话:“你的工伤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
张永柱从2003年就进了四川旭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位于东莞虎门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旭升东莞公司”)做工。2010年11月2日,张永柱在旭升分公司位于广州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摔伤,随后他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获受理,理由是“张永柱未能提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该局在调查过程中亦未能取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工单位不配合,张永柱工伤认定就不能立案,无奈之下,他只好将自己的遭遇向有关方面反映。
2012年12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2013年2月4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永柱为七级伤残。
同年3月15日,张永柱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诉请四川旭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和旭升东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1万多元;工伤期间的工资7万余元;“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2.7万元等。仲裁院作出裁决,张永柱的大部分诉请获得支持。
此后,张永柱又起诉至东莞市法院。一审判决旭升公司、旭升东莞公司支付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多元。
而后,双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均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从张永柱受伤到终审判决执行到位,此案历经三年有余。张永柱出生于1953年,现在已是一位61岁的老人。但接到法院已执行到位的消息后,还是十分欣慰,因为虽然历经坎坷,最终还是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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