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23日 05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杨维汉 崔清新 陈菲)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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