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月实施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20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彭冰 实习生郭佳)记者近日获悉,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和修改,新版《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法治进程上进入了新阶段。
据了解,吉林省有关部门对原有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21条变为27条。新《条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政策和措施。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了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新《条例》还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费,纳入了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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