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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一

【法律问答】偷看他人电子邮件,带来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02日 05版)

编辑同志:

最近我发现我放在单位的私人电脑被人在我不在时使用过。而且我还发现我的outlook中的邮件也被人看过,这令我非常气愤。我想问一下,像这种行为,如果给我带来伤害,要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 张羽

张羽:

如果你在信件里记载了自己的隐私,偷看人当然就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但准确地说,是侵犯了你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政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邮政法》第五条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政法》还对检查、扣留、没收邮件和查阅邮政业务档案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和程序可以实施。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偷看他人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侵害者就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 宋豫 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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