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 内部请示 先定后审 联合办案
“潜规则”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负能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干扰,要求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过程中要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便于日后审查监督。意见要求全体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坚决贯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同时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最高院为何再次强调公正司法、全程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一些基层法院确实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干扰,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关键。
所谓“潜规则”,是相对于 “明规则”而言的,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而又被广泛认同的、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一种规则。诸如“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钱能使‘法’推磨”,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定后审等等。
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决革除这些“司法潜规则”,消除“司法潜规则”影响司法公正的负能量。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内部请示、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也是“司法潜规则”的一种,它们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负能量,还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
媒体曾经曝光过一起法院副院长在上级授意下伪造判决书的荒唐事:广东东源法院副院长经上级授意伪造判决书,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社保基金亏损308万元。在这起案件中,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涉案副院长声称他是在当地县领导和院长授意下才伪造了判决书的。此案折射了司法系统颇为盛行的以权代法、请示汇告等“司法潜规则”。
司法的灵魂就是公正,司法公正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服从、服务和捍卫的“大局”,守护住公正这道防线是司法机关的使命。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用公正的判决捍卫这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败坏了司法作风、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环境。倘若听之任之,任其恣意泛滥,势必严重影响司法形象。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不仅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受其影响和干涉,而且,还应当包括上下级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和依法裁判。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上下级间的审级是独立的,他们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力。即使在同一法院内部,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也司空见惯,这些都是影响当前司法裁判公平正义的痼病。
需要强调的是,与司法潜规则的较量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司法规则的方式来革除“司法潜规则”,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只是明规则不断完善的同时,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少。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键全司法规则,司法为民才能得到体现,司法公信力才会不断提升,这也许就是最高院再次出台《意见》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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