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09月30日 星期一

最高法出台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标准

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等5种情形,应依照刑法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30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等5种情形,应依照刑法规定酌情从重处罚。新规将于2013年9月30日开始实施。

据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危害巨大。仅今年5月15日至18日,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为准确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规定,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另外,6种情形被明确为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