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27日 07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是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方面,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人员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每人每月70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调整待遇费用来源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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