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报讯(记者顾威)《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近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这部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法规,在辽宁省还是第一部,对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在《条例》中有了明晰的表述。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条例》赋予职工5项权利,如审议、通过权,选举和罢免权,讨论通过权,监督权等。在第5项监督权中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鞍山市总工会总结多年成熟的民主管理经验,将许多好的做法纳入到《条例》中,如第六条,明确了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工商联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九条第三项,增加了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廉洁从业情况内容;在职工代表构成中,规定要有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职工代表比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鞍山市在《条例》(草案)制定后,全文刊登在鞍山日报和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并召开数十个有法律工作者、律师、人民代表、不同所有制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使出台的《条例》不论是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都有广泛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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