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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8月04日 星期一

【视点】建立多元化救济服务体系乃当务之急

——对话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钱卫清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04日 02版)

问:频频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背后的核心问题及原因是什么?

答:社会转型到了临界点,社会治理结构和形态发生很大变化,这使得社会基层民众生存状态发生了变化,一部分人难以适应。

这些当事人本身存在挣扎和痛苦。当利益受损得不到保障,通过多次申诉和上访得不到满意回应,同时又无处宣泄时,他就可能产生和累积紧张怨愤心绪,认为社会都对他不公,所有人都对他仇视。于是他很容易选择比他更弱的人作为伤害对象。因此,不全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不公正对待也可能是诱因,还与当事人看待问题的方法、性格及对事物的错误认知有关系。同时应反思对一些弱势群体在物质层面帮扶和心理层面关照的缺失。

问:网上出现对违法当事人同情甚至变相鼓励声音,反映出网民什么心态?

答:网民心态实际上是社会转型过程的写照。网民个人可能感知了社会不公,甚至本身就受到很多伤害。但只要不散播恐怖违法信息和谣言,简单表示同情弱者的声音可以理解。主管部门不应一味打压。因为社会言论表达和不满情绪需要给予适度宣泄渠道,当然应注意积极引导和疏导。

问:有人认为当事人不少因权益被侵犯得不到及时帮助,又没获得有效救济,“逼不得已”,属“情有可原”?您怎么看?

答:现在当事人利益被侵犯得不到及时帮助,确实有些迫不得已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虽有部分诱因是权益侵犯得不到维护,或是政府司法救济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办案不公。但出现这样恶果的主要直接原因是当事犯罪嫌疑人对这些权益认识的误差及对于法律底线的无视。这是情与法的颠倒,虽有少量可理解之处,但不能因此原谅其违法行为。

问:如何从根本遏止类似事件发生?

答:单纯靠法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主要应从更宏观和更系统层面梳理和协调解决。建议采用多元化救济途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社会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完善政府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行政公共服务包括工商、税务、卫生、行政、司法等。社会公共服务包括居委会、司法所等,还可有社会其他机构及单位调解组织。目前,社会转型已进入深水区,公共服务体系亟待完善,若公共服务跟不上可能直接导致不少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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