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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签合同 逼职工“自愿”放弃工资社保 判无效 退还钱款“一个子儿”不能少

江苏省高院发布判例公告:用工单位要求职工自愿放弃法定权利的“承诺书”无效

本报通讯员 李自庆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9日 06版)

法明 图

9年前,南京一家旅行社与一女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其承诺自愿不享受公司的一切劳动福利待遇,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2011年3月,女导游患癌症住院治疗期间,旅行社未向其支付一分钱工资。之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旅行社须支付女导游的病假工资,并退还其垫付的应由旅行社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对此裁决不服,将女导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旅行社无须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有违劳动者意愿且与法律相冲突,判决旅行社向女导游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并退还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 无奈作出违心承诺

1977年出生的王娜是北京人,大学毕业后随父母来到南京发展。2000年初,时年26岁的她进入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上班,从事境内外导游工作。

初进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干了近3年,由于表现不错,公司于2003年7月与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王娜的工作岗位为“欧亚部”;第四条约定甲方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同工同酬;第八条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劳动合同经过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局的鉴证。

王娜成了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的一员,但事实上王娜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不得不违心地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自愿不享受公司的一切劳动福利待遇。”这是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其中包括办理社会统筹、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承诺书约定如若办理,须本人先交费,公司方予以办理。此外,承诺书上还有:本人自愿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本人以公司名义通过考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愿由公司管理等内容。

王娜说,当时之所以出具上述承诺,其实是身不由己,否则公司就不可能与她签劳动合同,而没有劳动合同,她的导游证就没法获得验证,没有验证她就无法上岗……类似的情况并非王娜一人,全国的许许多多导游都面临着同样境遇。

王娜自进入旅行社后,工作尽心尽责,各方面表现都不错,她既带本公司的旅游团,也带其他公司的旅游团,其带本公司的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会给付其带团报酬,但带其他公司的旅游团时,公司不向其支付报酬,王娜的报酬是通过带团获得的小费、回扣、餐饮费等方式取得。王娜有领队证,该领队证有公司掌握,其带团出境需要经过公司的批准,带其他公司的团出境时,则由其他公司向王娜的公司缴纳相关管理费用。她经常带团在国内外奔波,这种付出之辛苦非一般人能够理解。

身患癌症期间

维护权益不懈抗争

2011年3月,长期超负荷工作且饮食起居无规律,王娜病倒了,后经医院检查,她被确诊患上了胃癌。这一诊断结果犹如晴天霹雳,瞬间把王娜的人生梦想击得粉碎。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她又重新振作起来,发誓与病魔抗争到底。

在王娜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开销是惊人的,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外,个人仍要承担很高的费用,而自从王娜住院后,单位却未给她发一分钱的病假工资,经济很快成了生活中最大的困难。王娜想不通,自己与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生病住院后单位怎能不发工资呢?王娜与单位交涉,单位不理会。王娜向单位申请就医补贴,2011年11月4日,旅行社以“慰问”为由,补贴了她8000元钱,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此解除了。

2011年11月,王娜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同年3月至11月的病假工资8208元,同时要求旅行社退还应由旅行社支付实际是自己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8089元。同年12月23日,仲裁庭裁决支持了王娜的主张。

但旅行社却对此裁决表示不服,随即将王娜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不应向被告王娜支付任何费用,理由是其与王娜的关系是“挂靠性质”,其本人也书面承诺不享受单位的工资和劳动福利待遇。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的那一刻,王娜的心都凉了。但冷静下来后,她决心与原东家“较回真”,既为自己、也为所有有相同遭遇的同行们讨一个说法。

法院受理此案后,曾试图调解,但由于原告、被告的主张严重对立,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庭审期间,原告坚持认为其与被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原告认为自己从未给被告发放过工资;被告事先写有“自愿放弃一切劳动福利待遇”的承诺。但被告王娜却认为,原告、被告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自己所出具的所谓承诺书是不得已而为之,同时这份承诺书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和广泛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二次庭审休庭后,主审法官先后几次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围绕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下判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2012年8月7日,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被告王娜在与原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原告单位出具了《承诺书》,并明确该《承诺书》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因该前提条件单方面免除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且该承诺并非当年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也与当时的劳动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相冲突,故该承诺中的福利待遇条款和社保缴费条款不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被告王娜与原告之间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均明确了王娜的工种及双方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且首份劳动合同还就解除合同不当的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给原告公司带过团,付出过劳动,原告公司也向被告支付过报酬;被告自2001年起就以原告单位员工的名义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且2008年12月份以后是由原告以单位的名义为被告缴纳;原告提交的材料亦足以证明,被告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且将导游证、领队证交原告公司保管。故法院认定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原告提出的双方之间仅存在挂靠关系,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双方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已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因此双方自该日以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后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被告办理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相反其一直接受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已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故法院认定原告、被告双方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虽未从原告处获取工资,但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的工资分配条款,该条款虽未明确具体的工资数额,但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被告于2011年3月因病住院,并被诊断为胃癌,原告自同年3月起就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对此原告并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病假期间的工资,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被告双方没有明确具体工资,故根据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被告的病假期间,法院核定被告病假期间的工资为人民币8208元(1140×80%×9)。原告主张无须向被告支付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王娜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因该约定免除了企业的法定义务,于法无据,故属无效约定。但王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向原告出具承诺的时候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然而其不但不向原告主张权利,却一直持续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为显然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主张被告王娜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对被告王娜提出仲裁之日起一年以前的社保费请求不予支持,即对2010年11月23日之前的社保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提交的社保费缴费单,被告王娜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1日间,共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人民币9912.3元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的规定被告王娜应承担其中的11%即1090.3元,原告单位应承担其中的89%即8822元,该笔费用已由被告王娜缴纳,应由原告单位退还给被告王娜。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驳回原告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的诉讼请求;原告南京康辉旅行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娜病假期间的工资8208元,退还其向被告王娜收取的社会保险费8822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没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1月底,新出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发了这一判例,将此判例作为示范性判例向全省法院推广。

(文中王娜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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