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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01日 星期一

上海一家企业规定:工会主席“上班时间如离开办公场所,需进行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工会主席在探头监视下履职 企业仍一天开出五张“违纪”罚单

——法院判决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万元

本报通讯员 陈颖婷 王治国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01日 05版)

法明 图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上海一家新加坡模具公司与该企业工会主席张女士劳动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企业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张女士工资1735.6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万元。

工会主席被辞退

2001年,张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新加坡模具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后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工会联合会批复,张女士担任了这家公司的工会主席。

2011年4月29日,公司根据 《员工手册》,以故意泄露公司工资及福利等机密为由,将张女士予以辞退。

张女士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应执行到2013年3月1日。

张女士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向上海浦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女士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判决公司恢复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按标准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劳动合同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一人享“特别待遇”

张女士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总算讨回了一个公道,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2011年12月22日,公司发出张女士重新上班的通知。上班第一天,公司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及人事部门会议,将张女士所谓泄密证据通报与会者,并决定派专人全程摄像录音。会上,该公司以张女士办公位置已被占用为由,安排她一个人到下属工厂办公。新的办公室既未配备电脑、电话,也无法接听手机,但办公室的墙上却安装了两个摄像头。

公司发给张女士的告知函明确规定:“上班时间如离开办公场所,需进行书面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得擅自进入公司车间及仓库,如需进入,必须事先得到书面同意。 ”

张女士是工会主席,需要不时接待来访职工、召开工会会议、处理大病职工的保险事宜,而每遇此情况,公司不但派专人摄像录音,还认定张女士违反了公司给她定下的特殊规定,属严重违纪,并一天对其发出了5份违纪处罚单。

张女士在恢复工作一周后,企业以其违反规定为由,再次将她解雇。

法院判赔15.8万元

张女士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得尊严,决定走人,于是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赔偿金15.8万元以及2011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工资1735.63元。

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上海浦东区法院起诉。张女士认为,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2010年、 2011年加班工资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张女士“向公司领导咆哮”、“多次违反出入厂区规定”、“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以及“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屡次受到书面警告”等原因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其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违法。由于张女士未能举证存在加班的事实证据,法院对张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2010年、2011年加班工资6.6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支持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张女士赔偿金15.8万元以及2011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工资1735.63元的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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