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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一

【工运探索】如何改变同工不同酬现象

赵永炜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16日 06版)

赵永炜 观点

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同工同酬”作用至关重要,劳动者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有益的协调、沟通渠道,“同工同酬”才能得以实现

实现“同工同酬”,对于消除就业方面的制度性歧视以及人们心理上的歧视,培育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进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前社会“同工不同酬”原因分析

当前,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由垄断产生的行业间收入差距、城乡二元分割、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即收入分配领域的“新三大差别”,导致“同工不同酬”社会现象呈蔓延态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造成的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社会等级观念,使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遗留问题难以及时清除;城乡差别导致的收入差距,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最大。其主要症结在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附着的各种福利差异。

二是由于政府制度设计的障碍,在长期以GDP作为政府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背景下,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事实上采取了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策略;同时为了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由相关的利益部门自身制定游戏规则,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是“编制内”和“编制外”的用工“双轨制”潜规则。由于企业的自由裁量权表现的是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结果导致长期以来给劳动者“贴标签”论价,由于身份不同,企业就可以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工资待遇也就不同。同时,在许多劳动立法方面缺乏强制力,导致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同工同酬”、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界定和处理办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践中无法操作。

四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不到位,使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一方面,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作用。虽然企业工资分配的原则规定工资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但实际上在资本作为“稀缺资源”的条件下,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协商的话语权十分微弱;另一方面,即便是企业有工会组织、也有职代会,由于被认为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几乎所有劳务派遣工和农民工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及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权利都难以实现。自然其“同工同酬”权益受损。

实现 “ 同工同酬 ” 的路径思考

通过分析,必须承认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有其深厚的历史现实原因,背景复杂,制约因素繁多,要彻底有效解决这一社会痼疾,必须形成全社会互动的格局,从而探寻实现“同工同酬”的路径。

(一)“同工同酬”政府理念要“新”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废除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管理模式,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其次,针对同工不同酬现象大量存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加大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步伐,反对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对劳动者采取“歧视性分配”行为。促进用工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全员聘任制,从体制上消除劳动者的身份差别,真正实现“同工同酬”。三是立法做出明确的回应。消除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缺陷。譬如修改《劳动法》,将户籍、身份等补充列入不得歧视的范围;以“同工同酬”为主旨,制定《工资条例》、《反就业歧视法》等法律,建立起完备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明确平等就业权受侵犯的救济方式;立法彻底打破垄断行业的利益。

(二)“同工同酬”企业责任要“明”

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实现“同工同酬”,企业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市场和劳动者等因素的透明的薪酬制度,按照工作价值与劳动者的贡献确定薪酬。只有从关心、爱护、尊重劳动者的角度来设计薪酬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同工同酬”精神、真正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

分配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这种制度必须建立在体现“同工同酬”原则的基础之上。应当在规范的基础上,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予以明确,有些内容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易规范的,可以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这样就使企业的分配有章可循。

(三)“同工同酬”工会维权要“实”

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同工同酬”作用至关重要,劳动者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有益的协调、沟通渠道,“同工同酬”才能得以实现。这种“同工同酬”必须建立在同岗同权的基础之上,也包括在加入工会的权利上。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关于劳动者工资等权益的维护自然就成为工会责无旁贷的职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实现自己的政策和主张。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制度或涉及劳动报酬等相关重大事宜时,依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及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来保证制定的分配制度公平、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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