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立法当提上日程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李栋恒代表“全国政协常委视察团”,建议立法部门适时出台与社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李栋恒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社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聚焦点,也是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建设和谐社区事关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栋恒代表在发言中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也在社区,在此情况下,各级党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领导协调体制,并使其赋予三个特征:党委高度重视,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当地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政府全面负责,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与部门协调机制;党政密切配合,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整体规划和战略部署。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立法在一些城市已经在探索之中。今年7月,贵阳市启动了《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立法调研工作。贵阳市有关人士称这是一次开拓创新、先行先试的立法实践。
社区工作立法的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科学界定社区的责任、权力、义务,将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从基层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还给社区,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相互配合、相互协助进行社区治理。
社区立法目标是明确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功能,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进行支持、指导和帮助。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居民自治组织要各行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和发展。
社区工作立法一定要开门立法,要充分征求和吸纳社区、居委会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把社区居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社区立法质量的标准。要发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立法,特别是涉及社区居民自治权益方面的,要让社区居民真正有发言权,要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社区工作立法还要合理吸收域外社区立法经验。不少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建设都在依法开展。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城市社区自治法律法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社区治理后,形成了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模式等多种形式。我们要在充分吸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和市情,积极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地方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并使之法律化。
笔者得知,目前深圳市也在制订《深圳经济特区社区建设条例》,其条例内容已初步拟定为8个部分,包括总则、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促进和保障和附则等。其中,在备受关注的“社区管理体制”中明确了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建设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了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笔者相信,在全国政协委员的推动下,我国社区立法的速度会得到提升,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全面地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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