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尝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13日 06版)
本报讯日前,江苏吴江市法院在两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尝试实施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经该院法官及辩护人等各方努力,这两起案件最终均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是指在讯问未成年人或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吴江市法院首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后,相关法官认为,此制度对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错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积极意义。
(王昌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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