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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13日 星期一

企业改制职工权益不能丢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13日 06版)

编辑同志:

我爱人原来在一家私有股份制企业工作,2001年10月,该企业被一家国有企业兼并。企业被兼并后,我爱人仍在这个企业工作。多年来,我爱人的社会保险原企业都未给缴纳,劳动合同是年年签,但我爱人手上却从来没有。现在,这家企业要以解聘临时工为由把我爱人清退。我爱人在这两个单位先后工作时间已超过10年,像他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读者 张英

张英 :

你爱人与该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至于该单位的性质是否改变,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承继制度是用人单位处理改制事务的基本制度。

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期限、岗位、工资等各方面的内容均不变化,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你爱人与以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公司进行改制,那么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也就是现在那家国有企业继续履行。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 陆明华 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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