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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29日 星期一

“姚明一代”被判侵权 姚明获赔100万元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29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张翀 通讯员张芳)9月20日,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该公司擅自将自己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属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略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立即和严厉制止。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发布正式声明之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依照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等情况,确定由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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