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治新闻点评
“打砸”嫌犯开始自首
长沙警方25日对外公布20名涉嫌在“保钓”示威活动中打砸的违法犯罪人员照片,截至26日18时,已有5名嫌疑人投案自首。此前的22日晚上,深圳警方也发布通报,公布视频抓拍到的20名涉嫌在“保钓游行”中破坏公私财物人员的图片,督促他们尽快自首,并呼吁市民举报。24日,有2名男子先后来到深圳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点评】
爱国不能牺牲同胞的生命和财产,更容不得混水摸鱼者借爱国之名行打砸之实。遗憾的是,当警方公布游行中打砸者的照片意图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时,竟然还有人言之凿凿称这是“拿爱国的人开刀”,丝毫不觉得以犯罪的方式爱国永远掩盖不了犯罪的本质。一个重复了多遍的道理是,如果今天容许打着爱国的幌子打砸别人的车辆,明天就会有人同样以爱国之名打砸你家的车辆,更会有人以爱国之名剥夺他人的生命。君不见,发生在8月的打砸日系车蠢行没有被严惩,9月就发生了西安日系车主李建利被击穿颅骨的恶性事件?
公车私用出事“自担”
2009年,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驾公车回家迁坟坠亡,其子起诉县人大索赔,一审法院以“人大准许公车私用存过错”为由判赔34万元。本周此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县人大借车是行政纪律问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存在过错,撤销原判,驳回其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如果开着公车出了事还得公家赔,估计会让更多的公务人员对开公车趋之若鹜。试想,开着免费的车、烧着免费的油、出了事还有公家高额赔偿……这是多么“无本万利”的美好状态?谁还愿意自掏腰包买车、烧自己的油、担自己的责?当然,估计这样的事情在某些领域一定不少,所以让一些人误把这种不正常情况当成常态了,否则,怎么会有人在自家的“领导人”开公车办私事出车祸后,还要让单位承担“借车过错责任”?法院的判决因为法言法语的使用有些深奥——“受害人近亲属未能举证证明寻甸县人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过错’,则人大不应该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用日常用语“翻译”一下可以这么理解,寻甸县人大对开着公车办私事者遭遇的车祸没有责任。其实,有点生活经验的人谁不明白,“官大一级压死人”,作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死者,想用个车,管车的人敢说个“不”字吗?回头出事了,家属又想把责任推到单位身上,难怪有的网友发问:怎么有些人便宜都想占尽?
独断领导易走“绝路”
广东省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日前举办,省委书记汪洋授课时指出,十七大以来广东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党政“一把手”中,独断专行决策的占80%以上,“谁独断专行,就是往绝路上走,大家要引以为戒。”
【点评】
汪洋书记的话不仅语重心长,更有些让人“心惊肉跳”。如何不独断专行?从报道中看,汪书记早就开出了药方——要加强权力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结合当时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汪洋在2009的培训中就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提高适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能力、带头运用网络手段解决问题,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然而,如何加强权力监督,却是现实的一个难题。正如刚刚被查处的“表哥”杨达才,且不问这样的一把手是否独断专行,单就他每月到底有多少工资群众都无法获知,更别说怎么可能管得了他买多少名表。除了一把手难以监督,他们“手下”的N把手也一样难“管”。比如说深圳的城管,尽管很多群众对他们将业务外包给企业的做法不满,尽管很多通过承包获得“服务”的联防员、协管员作恶多端,甚至残害群众,但深圳城管不是也依然故我,外包得不亦乐乎吗?到最后,群众哪里有监督的份,还不是继续忍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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