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危妻子不忙着照顾反而忙于转移财产,丈夫转危为安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分家”;法院判定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妻子少分“家产”。判决表明,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财产。
婚内财产保卫战

漫画 李法明
丈夫病危,妻子不忙着救治丈夫,反而忙于转移存款、变卖汽车。丈夫转危为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并且多分。没有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一纸终审判决,让想要获得全部家产的妻子只分到40%的共同财产,不仅在道德上得到了负面评价,而且在经济上受到了惩罚。因为此前鲜有类似的判决,该案被称“婚内析产第一案”。
丈夫病危中妻子转钱忙
2000年,江苏省宜兴市27岁的男青年柏文华与26岁的女青年龚鑫鑫登记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一女,生活甜蜜幸福。没想到的是,2011年2月,柏文华经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于同年3月3日进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州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月13日,因柏文华病情恶化,苏州医院先后两次发出病危通知。
丈夫生命危在旦夕,龚鑫鑫并未将全部心思用在照顾病人上,反而开始“牵挂”起丈夫银行卡中的钱。为了防止丈夫死后自己“人财两空”,龚鑫鑫在2012年1月13日至15日期间,悄悄地先后三次从柏文华所有的农行卡中取款,将总计59万元汇入自己哥哥龚品品的建行卡内。2012年1月14日,龚鑫鑫从龚品品卡中转取40万元;2012年1月16日,龚鑫鑫又将龚品品卡中的19万元汇入自己的建行卡中。这样,经过一番“旅游”,柏文华名下的59万元转到了龚鑫鑫名下。龚鑫鑫为柏文华花费了购买进口药品的费用仅仅25728元。
龚鑫鑫甚至连柏文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款都“不放过”。2012年1月18日,龚鑫鑫将108510元报销款悉数收入囊中,还另外在柏文华工资卡上支取现金1万元。
令龚鑫鑫没有想到的是,经全力抢救,柏文华竟然转危为安,回到家乡边治疗边休养。
2012年2月1日,龚鑫鑫又瞒着柏文华,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
身体刚好点,柏文华就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一问妻子,才知道车子已经变成别人的了;当他打算取款买药时,又发现自己卡上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了。
病情好转后钱财“不翼而飞”
知道真相后的柏文华气得差点吐血,多次让龚鑫鑫把钱还给他,但每次都得到妻子“钱在你那在我这还不是一样”的回答。当柏文华几次在需要钱买贵重药品却得到妻子推三阻四的托词时,柏文华再也坐不住了。
2012年2月14日,无奈的柏文华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将妻子龚鑫鑫和妻兄龚品品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他的存款。
就在柏文华起诉之后,龚鑫鑫又于2012年3月8日、3月12日借用龚品品的建行卡,分别存入2.8万元及10万元。
“我妻子龚鑫鑫将我账户上的钱全部转走,同时也将社保局报销的医疗费2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我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具体金额以法院查证的金额为准。”法庭之上,柏文华向妻子“要钱”的态度坚决。
面对丈夫的诉讼,龚鑫鑫辩护说:“我取的钱已经全部花掉了。主要都用在给丈夫付医药费和还亲戚朋友的借款上,还有一些花在了家中日常开销上。柏文华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她一方面要求法院驳回柏文华的诉讼请求,另外一方面也表示,如果真的要分割夫妻财产,也应该两人平均分配。
被夫妻二人的诉讼牵涉其中的龚品品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自己只是把建行卡借给妹妹用了几回,汇入的59万元及2012年3月12日存入卡中的10万元,都与其无关。
龚品品说:“我妹妹打到我卡里的59万元她早已全部转走,后来她又存入的10万元现在也随时可以提取,我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我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宜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龚鑫鑫在柏文华患病后,未经柏文华同意,分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中取出59万元及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小轿车擅自出售给他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柏文华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柏文华与龚鑫鑫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龚鑫鑫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转汇的59万元,龚鑫鑫从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10.851万元,从柏文华工资卡中取得的1万元,存入龚品品卡中的12.8万元,柏文华银行卡中的4.8万元,卖车款10.5万元,共为889510元,扣除龚鑫鑫三次支付柏文华的医疗费45728元,还有843782元。
柏文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因龚鑫鑫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共同财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柏文华可分得共同财产的60%即506269元,扣除柏文华工资卡中已取得的4.8万元,故龚鑫鑫还应支付给柏文华458269元,因龚品品的建行卡内有原被告12.8万元的共同财产,其应在该款项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2012年5月14日,宜兴市法院作出判决:龚鑫鑫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文华人民币458269元,龚品品在1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私自“转钱”妻子被判少分“家产”
龚鑫鑫不服宜兴市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与一审时不同,龚鑫鑫在二审法院开庭时为自己辩解说:“我分三次转走柏文华农行卡中的59万元是因那张卡消磁了,我为了取用现金方便,就借用哥哥的农行卡转钱,目前59万元现仍由我保管,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恶意转移。”
对于所有的“转钱”行为,龚鑫鑫总结说都是因为夫妻俩的卡碰巧都出问题了,才只好暂时转到哥哥龚品品卡上。龚鑫鑫言之凿凿地表示:“由我本人保管只是为了更好保护家庭资产,保护孩子的利益。”
听到妻子这么说,柏文华反驳道:“我的卡根本就没有消磁,就是因为你的恶意转移,让我不得不四处借款支付医疗费用。”
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龚鑫鑫在明知柏文华罹患白血病且医院通知病危的情况下,未经柏文华同意,单方转移柏文华银行卡上59万元存款至龚品品名下、报销取得医疗费10.851万元,以及将柏文华名下轿车出售给他人等一系列行为,结合其之后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柏文华医疗费用的事实,应当认定龚鑫鑫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拒不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对柏文华要求分割在龚鑫鑫处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诉争的龚鑫鑫处属柏文华、龚鑫鑫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正确,所作分割比例恰当,判决内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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