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应致力于源头参与
钱鸣凤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8日 06版)
几年来,工会先后参与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及配套法规等几十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工作。近期,国务院又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保护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扩大了维护的范围和力度,从源头上为女职工筑起了又一道维护屏障。
当前,一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以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以建筑、服装、纺织等行业为突破口,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要突出抓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签订工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增强条款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扩大专项协议覆盖面。
三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加大对女职工“五险”的征缴力度,针对职工流动性大、缴纳保险积极性不高的普遍现象,积极探索“低门槛、可流动”的保障方法,扩大企业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面。——摘自《浙江工运》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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