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切实维权应抓好三个关键
郭新民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8日 06版)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工会的历史使命。工会在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工作中,一是要高度重视立法参与、参政议政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保障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在政策法规制定中充分代表和表达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二是要高度重视通过平等协商制度和职代会制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共同”利益。工会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职工方与企业方根据本企业实际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必须坚持企业重大事项报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三是要高度重视推动解决具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加强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和专业调解人员的配备,对企业的具体劳动争议事件,工会组织要在事发初期就及时介入、及时调解,降低职工维权成本,避免纠纷扩大与恶化。对于性质较为严重、调解不易解决的,上级工会要及时联系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摘自《山西工运》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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