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08日 星期一

四分之一的离婚诉讼起因是遭受家庭暴力;因取证涉及诸多夫妻隐私,最终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仅有约十分之一能被认定存在暴力

【法官释法】门槛儿里的 隐私与暴力

■ 杨秀芝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08日 05版)

2012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志愿者通过行为艺术和家庭暴力照片向居民介绍家庭暴力所带来的悲剧,同时向大家介绍预防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方法。 龙巍/CFP

家暴成婚姻主要杀手

8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成为北京首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法院,该院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8月,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仅为11.5%。

顺义区法院公布的数据还显示,在2010年1月至今审结的2300多件离婚诉讼中,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共同成为婚姻的两大杀手,其中以遭受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理由的比例占所有离婚诉讼的25%左右。

据专家介绍,与其他家庭纠纷不同,家庭暴力施暴者有达到伤害对方身心的主观故意;有伤害后果;施暴人周而复始的暴力导致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自己因对方更多的冷漠、恐惧挫败感加重,更加频繁地实施家庭暴力,这样的恶性循环当受害人超过忍受限度时,有可能会杀害施暴人。同时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非常严重。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分居,但是因为进入到诉讼程序,夫妻二人不可避免地会再次接触,这就有可能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重新置于另一方的威胁之中。

为了保护家暴受害者,最高法院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将特别维护受害人在离婚诉讼阶段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受害人的联系方式予以保密,在诉讼阶段不将受害人的行踪和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而离婚诉讼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但是有家暴因素的经过受害人的申请,案件开庭的时候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向受害人倾斜,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和照顾额度一般不低于70%,如果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一般不低于80%。

指南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保护离婚诉讼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是一项制度创新。据介绍,顺义区法院启动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目前已获最高法院批准,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个试点单位。

不离婚被打起诉也怕被打

2009年10月,刘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并于一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的刘女士很快发现,董先生总是无端怀疑她,继而酗酒自伤自残,并打骂刘女士,有一次还把刘女士的肋骨打断了好几根。

忍无可忍的刘女士起诉到顺义区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董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收到起诉状后,法院安排二人进行了诉前调解。在调解之前,刘女士为了躲避殴打,与董先生已分居很长时间,但因为诉讼,两人必须在法院见面。

“我害怕再被打”,刘女士多次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忧虑。法官为了保护她,在组织调解之后,特意将董先生留下谈话,并亲自送刘女士上车离开。

像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只能采取一些没有强制力的“权宜之计。

据介绍,今后在顺义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这一情况有望得到改观。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如果面临刘女士这种处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遭遇家暴者又逢举证难

2011年,王女士向顺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说在和肖先生结婚后,丈夫经常因为琐事打她。2011年3月6日,丈夫揪住她的头发往墙上撞,致使她全身多处受伤。王女士为此报警求助。

法庭上,肖先生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事,不同意离婚。对王女士提交的人身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以及证明其打过王女士的网络聊天记录,都不予认可。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到二人居住地派出所调取了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的询问笔录,但笔录中无肖先生对事实的承认及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刘女士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对此,法院认为,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及公安机关的笔录,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驳回了刘女士的离婚请求。

与王女士一样,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大多数都无法获得法院认定,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受害者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

举证难的问题在于:一是不保存证据。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影响,有些女性被打后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

二是证据有瑕疵。警方的出警记录上记载不明,无法确认家暴的存在;对于女方提供伤情照片或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打的,男方拒绝承认;受害人申请亲友出庭作证,被告认为证人与受害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的效力。

三是涉及隐私法院无法查证。如涉及性暴力等夫妻隐私的案件,如果受害人起诉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就无从认定。

优势证据标准 “ 棒喝 ” 家暴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如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更有力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试点法院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具体举措包括:

1.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3.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4.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作者单位:北京顺义区法院)

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几大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目前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曾经有调查显示,57.51%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有调查显示,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