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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04日 星期一

劳务派遣工入会的三条原则

金贺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04日 06版)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依据此项规定,劳务派遣工自然属于中国工会覆盖的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工会关系随劳动关系建立”障碍,使得中介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中介机构因为劳务派遣工分散,对会员难以直接管理,不愿意成立工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主张其加入本单位工会。

关于劳务派遣工入会问题,应确立三条原则,即一是本人自愿,且符合劳务派遣工用工政策;二是确立会籍管理制度,即劳务派遣工会员实行会员关系随实际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实际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三是确立劳务派遣工与职工平等的会员地位,即平等地参加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选举劳务派遣工会员代表,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并对大会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关于劳务派遣工会员经费提取问题,要考虑劳务派遣工这种特殊用工性质,应采取灵活办法。关于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问题,要以职工(代表)大会和职代会民主管理联席会为基本形式,并依据各地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举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会议,并对大会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劳务派遣工对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摘自《吉林工运》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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