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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05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05日 006版)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

山东济南某广告公司进行了一次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年底,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但不应当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

释法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企业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途中换胎炸伤行人是交通事故吗?

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一司机反映,今年1月,他驾驶自己的货车给别人运送黄沙时,货车轮胎发生故障,于是将车停于路边修理。正预更换后轮轮胎时,轮胎突然爆炸,将外侧的轮胎炸飞,击中了他和一个路人,致二人受伤。事后,他拿着强制险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释法

这位司机遇到的情况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交通参与者均处于静止状态,同我们正常所理解的交通事故有所不同,但这不妨碍交通事故的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地点发生在道路上,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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