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迈出步伐
进城务工满两年有住处可落户市区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10日 007版)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葛红普)“在设区的市的市区,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这一利好消息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正式下发的有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根据该通知,山东省将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同时,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与户口性质挂钩。
通知要求,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全省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与户口性质挂钩。
山东将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尽快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符合暂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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