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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各抒己见】职工董事要 当好职工代言者

郑良宝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2日 06版)

11月1日《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条例》一发布,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职工董事的新一轮关注。

职工董事的角色定位

长期以来,一提到企业,人们首先想的是投资者是谁,企业主是谁。而职工地位则有意无意被弱化。一些专家学者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企业经济效益的产生,资本的增值,企业生存发展,是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一个企业离不开生产主体,主体是谁?不是资本,而是劳动者,是职工。职工的劳动才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相互依存,不可或缺,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职工董事“有位无为”的问题。有的职工董事看董事长的脸色行事,有的随大流,不敢替职工说话,不能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听听会,举举手,失去了设立职工董事的意义。笔者以为,作为职工董事,更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而发挥应有的作用。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是一名职工代表,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就应当为其选举人负责,否则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制度从政治上讲,就是保障职工参加公司管理的民主权利,既然是参加公司管理,就不仅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简单,还包括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内容,职工董事必须把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和个人独立行使在董事会中的独立表决权有机结合起来。一般来说,在调查研究时应当对与职工不同看法的个人观点向职工说清楚,并力争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

职工董事要有位有为

很多学者认为职工董事是有位无为,是“花瓶”,这种认识是一种偏见。职工董事可能不具备董事长、总经理那样的素质,但他们在履行职责中有自身的优势,他们能够代表和表达公司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将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等领域职工反映的情况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他们的参加能够促进公司多维多视角的科学决策。在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上,职工董事可以起到制衡作用,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笔者认为,职工董事是公司制企业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参与企业高层决策的职工代表。如果在董事会上一味跟着资方走,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可是有位无为。

职工董事制度在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是一棵幼苗,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只要职工董事忠诚敬业,屁股坐在职工炕上,才能大有作为,我们相信它将会成长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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