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论坛】从受托责任看工会审计的本质及建议
●包俊宗观点
工会审计的动因是受托责任关系,工会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受托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因。受托责任关系是资源占有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而审计则是受托责任关系能够顺利实现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由于资源占有人将资源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后需要对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由于资源经管人受托经管资源占有人的资源后需要向委托人证明自己有效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情况,以解脱自身的经管责任,这都需要有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者加以检查和评价。而审计人恰好独立于受托责任关系双方当事人,又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因而可以对受托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证明。
工会审计的本质
由此考察,工会审计的动因是受托责任关系,工会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当前工会审计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对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由于承担审计职能的经费审查委员会是由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赋予的权力,因此,对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是受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的委托,监督检查同样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在工会经费资产管理使用上的责任履行情况。在这里,委托人是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受托人是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工会经费资产管理职能的同级工会委员会是审计的对象。
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委会决定设立,是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工会资源的受托人,因此,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应该是受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的委托,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的资源经管责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施审计后要将审查评价结果向委托人也就是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
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是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下级工会拥有的资源也就是工会经费和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如何,上级工会负有领导责任。下级工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下级工会负有直接责任。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也是受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的委托,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资源经管责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施审计后要将审查评价结果向委托人也就是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
问题与建议
从以上几种受托责任关系分析,我们可以洞察当前工会审计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对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由于会员代表(会员)大会人数众多,因为其没有常设机构,其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地位被削弱了,其权力落到了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领导班子手中。这时实际上出现了“委托者权利缺位”的情况。此外,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者领导班子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组成的实际决定者和筛选者,同时又作为受托责任者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审计,这时事实上出现了“管理者错位”的情况。
二是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客观上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变成了工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职能部门,成为工会委员会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或者内部控制的监督者,履行了内部审计的职能。
三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角色的混乱,影响了工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的独立性。这是导致工会审计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强的根本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工会经审组织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其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这种尴尬地位直接相关。
解决以上问题,要从明确工会经审组织的定位、增强工会经审组织的独立性、明晰工会各类审计的委托责任关系等方面入手。
一是要从国家层面明确工会经审组织的特殊地位。从工会审计的法定性、独立性、职权范围等方面分析,工会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部审计,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笔者建议,审计署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就工会审计问题进行调研,就工会经审组织的地位、性质、作用,工会审计的定位、职能、工作手段等作深入研究,共同出台《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工会审计的特殊地位,同时相应强化工会审计的独立性、工作手段、权威性等。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审计的独立性。从工会决策、执行监督的组织构架出发,坚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独立管理本委员会的人员、经费、业务等工作,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工会经审干部等,以便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角色定位更加准确,能够真正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审计职权。
三是要明晰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托责任关系。修改《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内容,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受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对下级工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以此理顺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关系,防止“我审查你,你领导我”的怪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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