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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9月19日 星期一

拍婚纱外景摔伤该自认倒霉吗?

《工人日报》(2011年09月19日 07版)

我和妻子在中秋假期去拍了婚纱照。不料,在我们到野外拍摄外景的过程中,由于地面不平,妻子摔倒致膝盖骨折,花去大量医药费。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非常生气,要不是影楼把那个地方选为外景地,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向影楼索赔,但他们却说与其无关。

请问,影楼该赔偿我们的损失还是我们应该自认倒霉?

读者 王亮


王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此,影楼应该选择能够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外景地进行拍摄,对该外景地存在的危险向顾客作出提示。从你的介绍看,影楼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故应当对你妻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是,你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同意了影楼对外景地的选择,也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即你们可以要求影楼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你们自己也必须自己负担一部分损失。

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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