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130)渤海溢油索赔的步伐应踏在何处?

三个多月来,渤海漏油事件一直引人关注。
截止到9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继续开展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目前C平台附近仍有间歇性油花溢出,最少每分钟3个,最多每分钟200个,无明显规律,平均每天溢油量约为3.6升。
从6月4日事件开始至今的3个月间, 5500平方公里水域受污染,河北乐亭、昌黎两地的水产养殖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漏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灾难。
面对漏油,法律如何公正、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目前,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发达,获得救济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也就是大家说的打官司。
打官司就要有原告、被告,还要有相应的证据。那么,在渤海漏油事故中,谁可以当原告、谁能当被告,又该如何搜集证据呢?
谁来当生态诉讼的原告
8月9日,北京律师贾方义向海南省高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保护家园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环境公益诉状》,将有关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包括被告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海域。海洋的损害也应当由海域的所有者——国家来行使诉权。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因此,开展生态索赔须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出,个人、环保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不具备提起生态索赔的资格。
据媒体报道,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称,将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以下简称北海分局)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同日,北海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则“关于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告,拟招募环保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但生态诉讼的难点在于,海洋油污事故损害范围广、因果关系难以判断、举证困难等特征,有时甚至侵权人和损害范围都难以确定,生态诉讼也因此变得举步维艰。
在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但无论是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还是广东北江镉污染事故,我国尚未有一例生态索赔的案例。国家海洋局将要进行的生态索赔,可以说是我国政府生态索赔的第一案。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没有处理相关事故的经验。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复杂的生态诉讼,如何适应归责原则、怎样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认定生态损失都将极大考验当事人及法院的智慧。
受害养殖户有哪些索赔依据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周围人口稠密,水产品产量较高。此次漏油事件,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还使附近的养殖户、居民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渤海湾周边海岸鱼类贝类等海产品遭受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
八月底,河北乐亭、昌黎近200养殖户委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并索要经济赔偿。该律师事务所初步估计,仅这两地的养殖户遭受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3亿元。而山东百余养殖户损失也有可能超过亿元。
这些养殖户该如何向康菲索赔,他们的损失应当如何救济?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次石油泄露事故遭受损害的公民和单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该法第8章单独列举了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因漏油权益受到损害的渔民、养殖户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及损失数额,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而康菲公司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自己不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渔民的受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如果康菲公司不能证明污染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索赔面临哪些举证难点
9月7日,河北乐亭水产养殖户对康菲公司的索赔诉讼,被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如果立案,还需要鉴定报告,还要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
由于海洋的环境污染面积广,污染源与损害发生地距离较远,空间上具有广泛性;海洋上的石油又是逐步渗漏,逐步扩散,不会立即导致损害的发生,时间具有延后性。这些原因致使污染导致的损害后果往往不是直接损害,而是间接损害。海洋污染的上述特性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举证十分困难。
作为受害方的个人和单位,其财力、物力十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弱,与作为跨国企业的康菲公司相比,诉讼力量、举证能力都处于弱势的地位,面对空间如此广泛、时间跨度如此之大的侵权案件,受害方的诉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漏油之后的“亡羊补牢”
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救济,还在于警示和预防,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的救济重要,特别是对环境污染而言,事故一旦发生,尽管事后救济及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已产生,要想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或许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海洋石油勘探准入机制、平台操作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全面预防事故的发生。
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封堵漏油,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油污,防止污染扩大,将损失降至最低。
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处罚金额,增加违法成本,促使勘探企业审慎经营。
要改变责任单一的现状,对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威慑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威慑,也为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治社会,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将事前积极预防,事后妥善救济制度化、长期化,才能更有效地治理海洋污染。
“大规模侵权”如何多渠道救济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聚集的社会,因为高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也具有范围广、不确定的特征。即基于一个同质性的侵权事实在大范围内引起了众多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大规模侵权”。
大规模损害侵权责任与传统的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受害人不确定、损害范围广、因果关系难以判断、举证困难等特征,甚至在很多案件中,侵权人和损害范围都难以确定。而大规模损害侵权对受害人的侵害又具有损害严重,损害结果难以控制等特点,需要及时、有效提供救济。如果拘泥于传统的损害诉讼救济模式,可能会让救济的结果成为“迟来的正义”。因此,对大规模损害侵权救济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途径,而不能仅仅依靠诉讼救济。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作用。行政救济,是指政府借助手中的行政权,对大规模损害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以使受害人得到补偿的救济方式。如美国政府处理大面积使用落叶剂导致的损害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损害事件等都是通过行政权力主导的模式,而近来的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美国政府同样积极出面组织协调,让致害方对因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应当完善社会救济措施。社会救济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社会分担的一种救济模式,主要包括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责任保险是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的分配。而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和义务,采取的是发救济款和无偿援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污染事故频发期,应当适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强制缴纳等措施。
只有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行政救济、诉讼救济和社会救济等方式,才能提供公正、合法的救济途径,满足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要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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