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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16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16日 007版)

我叔叔不久前因病去世,此前他曾为自己投了保险。在我们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叔叔投保时患有严重的关节炎、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并且还要解除合同。我们家的人都觉得很奇怪,叔叔死于胃癌,与关节炎没有任何关系,且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我叔叔有胃病,也没有问过除了胃病以外的事,现在怎么能不赔偿保险金呢。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读者 方明



方明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内容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询问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未作询问的事项,视为弃权,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看,所以只要订立保险合同时你叔叔如实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就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当然,是否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能仅凭逝者家属一方的感觉,而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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