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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7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讼托搞经营、法官收提成”的追问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7日 003版)

黄升二,初中文化,其貌不扬,却被广东湛江一些人视为“能人”——据新华社4月24日报道,他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即人们常说的“讼托”。自2001年始,他以给法官“业务提成”,促使快速立案、审判、执行的经营套路,在多个诉讼中获利累计超过1000万元。据当地检察机关透露,目前涉案的9名法官已被查处。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湛江9名法官却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变成了枉法者。这不仅让法律蒙羞,更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讼托搞经营、法官收提成”,这样的“合作”关系居然维持了10年,原因何在?值得反思。

首先,这暴露出一些法院司法权尤其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和小范围运行的机制弊端。从报道出的相关案件看,一些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在被揭露前都“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除了当事人的怀疑,外人恐怕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一段时间以来,为了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数法院都实行了审判长负责制,一个案件主要由一个审判长说了算,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承办执行法官负责。这种一个人说了算的格局,滋生了不少以审判权、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

其次,暴露出对法官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管缺失。目前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基层法院,都制定了许多法官廉洁司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如何呢?在一些地方,对法官的监督多停留在内部监督上,法院内部的“自我保护”、法官之间的“互相包容”使这种内部监督大打折扣,即使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也有的流于形式。

再次,暴露出对法官违纪的惩处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近几年,纪检、检察机关查办了不少法官腐败案件,对于发生腐败行为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都实行了“约谈”制度,但要遏制一些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当然,这与法官自身的素养也有一定关系。自身都不具备守法、敬法意识的人,怎能有资格成为法官?

“诉讼生意”的出现以及近期发生的类似腐败案表明,司法改革仍需进一步完善。如改革和完善司法执行机制,防止执行权滥用;健全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将执法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杜绝“金钱案”、“人情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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