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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3日 星期一

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已达90%,发生争议却无法可依

人事争议处理陷入“左右为难”窘境

工会界政协委员呼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3日 002版)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郑莉 王娇萍)“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何种程序?人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是什么关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主席王晓龙呼吁,因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具有特殊性,需要一部专门立法加以系统调整。据悉,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仍滞后于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速度,使人事争议案件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

据了解,截至2008年,我国事业单位70余万个,有3000多万从业人员,他们以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人员为主,是机关从业人数的2.7倍。2010年底,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已达90%。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事业单位聘用制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人事争议也在日益增多,截至2007年,全国各级仲裁机构已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10万件。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复杂,有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和无需签订聘用合同的;有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还有劳务派遣工。这就决定了发生人事争议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据王晓龙委员介绍,我国目前关于人事争议处理主要有两个依据:1997年《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件)。

王晓龙委员说,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且比较苛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保护极为不利。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都为事业单位预留了适用空间。因此,在人事争议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因采用不同程序,裁决结果也各不相同的混乱局面。

“事业单位适用什么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人事争议已经成为困扰事业单位聘用双方的共同问题。”王晓龙委员建议,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何种程序,交付法律界充分论证,形成明确的诉求渠道。同时,明确人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理顺两种仲裁的分工、联系以及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清理散乱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有《公务员法》调整公务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唯独没有一部专门保护事业单位职工的法律。”王晓龙委员呼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以保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事业单位回归公益性的改革发展方向,更好地担负起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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