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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我的案子能一裁终局吗?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9日 007版)

我和单位现在发生了劳动争议,主要是单位欠我4个月的工资一直没给。我的案子已经起诉到劳动局,正在等结果。我听说有种“一裁终局”的说法,如果“一裁终局”我就能很快拿到钱。不知道这种说法具体怎么讲,您给我解释一下好吗?不知我的案子属于一裁终局吗?

读者 刘营

刘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具体解释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按照你说的情况,你的案子应当适用一裁终局。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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