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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帮人代购买到假货是否担责?

《工人日报》(2010年11月29日 007版)

“我无偿帮忙还要赔偿吗?”

漫画 李法明

前不久,我去外地旅游,朋友刘某托我帮他买一块玉。我在一正规商店花5000元钱买了一块玉,商店也出具了信誉证。后刘某发现这块玉是假的,我们还一起找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这块玉是仅值几十元的假货”。刘某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我不愿意赔偿。我觉得自己本来是出于好心,无偿帮刘某的忙,如果我真的要赔钱,那也太冤了。

请问,帮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是否承担责任?

读者 赵强

赵强

你朋友刘某委托你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是否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关键要看你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不存在故意的主观态度,至于你是否有重大过失,从你购买物品是在正规商店,并且索要了信誉证来看,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你作为受托人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的朋友刘某进行赔偿的义务,你朋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王星韬 聂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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