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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我该把谁当被告?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8日 007版)

2008年,我和一家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宾馆存在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于是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不过,我们经理却告诉我说,宾馆虽然经过工商注册,但财务全由集团公司掌握,因此我不能告宾馆而应该去告集团公司。

请问,我们经理的这种说法合法吗,我到底该把宾馆还是集团公司当成被告?

读者 刘秋燕


刘秋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你可以直接起诉你所在的宾馆。

但是,考虑到你所在的宾馆并无财产,缺少执行能力,所以建议你在起诉时还是以集团公司作为被告为妥,或者是将宾馆以及集团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金宏伟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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