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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代人无偿保管财物被盗该赔吗?

《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1日 007版)

去年我的朋友王某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一年,就托付我帮他保管一幅古画。我将该古画锁在家中的保险柜里,没想到我家失窃,保险柜被撬开,致使古画丢失。朋友回来后要我赔偿损失,并说该画值好多钱。对此,我觉得自己挺冤的,不想赔。

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赔偿吗?

读者 刘涛



刘涛

你和你的朋友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你的朋友在托付你保管古画之时,并未和你约定保管的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认定这是一个无偿的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及你所述古画失窃一事看,你不能构成重大过失责任。因此,你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程永杰 董兴 (河南省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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