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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23日 星期一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

【推动“两个普遍”大家谈】推动实现“两个普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23日 002版)

■完善相关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推动“两个普遍”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升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让基层工会“站得住”“动起来”

本报讯 (记者车辉)“实现‘两个普遍’要依法推动,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确定的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工会推动实现“两个普遍”的出发点就是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实现“两个普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继臣面前就放着《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两个法律文本。他说,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但是目前在这个领域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比如,协商的主体主要限定在企业范围内,而一些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如果仅靠企业工会自身的力量去谈,难度比较大,效果也不够理想。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法律对主体双方的不协商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手段。如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拒绝,法律只是规定由政府协调解决,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操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推行“两个普遍”。

刘继臣认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相对国有企业偏低。部分非公企业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长期拖延建会,原因很多,当然也有经济方面的考虑。因此,应该加大工会组织建设法律保障的力度。工会应推动适时修改《工会法》,在法律上规定组建工会筹备金制度,即对单位设立或投产、开业后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使用比例回拨。

少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工会和其他组织合署办公,导致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为实现“两个普遍”工作目标提供法律保障,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刘继臣介绍说,近年来,按照全总的工作部署,全国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截至2009年底,有1106028个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620963个基层工会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比例为56.14%。

刘继臣认为,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是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工会资产、发展工会事业的法律保障。工会组织和法律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进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普遍登记,做到基层工会组建一个、登记一个,依法确立基层工会的法律地位,使基层工会工作有人干,活动有物质保障,“站得住”、“动起来”。到2010年底,各地凡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要实现普遍登记。同时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大检查、督导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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