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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7日 星期一

让劳资双方共决薪酬有法可依

天津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7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今后,天津市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将有法可依。记者日前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据悉,该《条例》共分7章33条,明确确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和形式,将有助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起经常性、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据介绍,为了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从总则、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企业方要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等都可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工会要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为使企业和职工协商更加高效,《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市96%的国有企业、三分之一的外资和民营企业都已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2.9万家、职工21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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