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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3日 星期一

广东国企领导人员须按年度报告个人财产

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3日 001版)

本报讯(实习生张烁 记者叶小钟)记者日前从广东省纪委获悉,近日下发的《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针对近年来国企高管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安排其近亲属暗箱操作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禁止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禁止通过本企业的内部信息、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专门规定,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证券交易谋取利益。

对于其他的一些“隐性受贿”,《实施细则》也有“防范”,其中明令禁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禁止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违反《实施细则》的,将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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