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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06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法律的温度和执法的尺度

□林 琳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6日 003版)

在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推出附条件不起诉新政,对一些检方认为不需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暂缓起诉,并通过让其做义工、参与公益事业等考察其表现,足以证实其悔过的,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媒体将此解读为“以善代刑”;在重庆城口县看守所,民警们轮流值班陪患病四肢无力、整天昏昏欲睡的死刑犯人晒太阳,受感动的犯人举报了一起杀人案。

与此同时,在武汉,某派出所将其抓获的卖淫嫖娼者名单实名制贴在了大街小巷;在广东,警方大庭广众之下用绳子牵着被抓获的卖淫女指认现场;在湖南,某地推崇公审公判,并称“是习惯性做法”。

法律作为力求平等、公平、中立的社会公器,应该是没有温度的,或者说,应该是一种恒温状态。任何人、任何案件都不应该受到法律额外的“温暖”,亦不应该被给予特别“冷酷”的对待。

然而,现实当中,人们渐渐感觉到,法律是有温度的。

在上述第一类事件中,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温暖。给违法犯罪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引导他们积极向善,哪怕面对死刑犯依然极尽关怀与感化。而在第二类事件中,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冷酷。羞辱违法犯罪者的人格与尊严,恨不得让他们一辈子抬不起头来。

在这些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法为什么让人们有了冷暖不同之感?

问题不是出在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在一些人对执法尺度的掌握和判断上。一些执法者或许认为,只有“重典”、“酷法”才能遏制违法犯罪,进而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应有的偏差,超越了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法规有冷暖,而是执法者、司法者依法办事的程度,履行职责的恰当程度,使人们感到了冷暖。

具体而言,对违法犯罪的人,可以剥夺他的自由、非法获得的财产、一些政治权利,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人格尊严,我国《宪法》里有这样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许一些执法者没有羞辱他人的恶意,只是为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犯罪者,但客观上却造成了羞辱涉嫌违法者人格尊严的效果。而“羞辱刑”显然不是什么法定刑种。不是要求执法者一定要多热情、多温柔地对待涉嫌违法者,但尊重他们为人的基本权利不该是一种奢求。

多年来,我们的法制体系日渐完善,法典、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这是一种进步,同时,我们需要更多的执法者真能体会法的精髓与价值,真正懂得用法的精神去管理社会、化解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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