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体户须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4日 007版)
本报讯 山东省济南市日前出台政策,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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