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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7月28日 星期一

【社评】“老大难”因素不是回避监管的借口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28日 003版)

据新华社7月26日报道,最近,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辽宁营口造纸厂“榜上有名”,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治理污染。然而,新华社记者日前来到这家造纸厂发现,机器仍然轰鸣,污水依旧排放。厂长对环保部“停止生产”的要求面露难色,说“造纸厂是一个负债高达12亿元的老国企,企业如果停产,经济损失就太大了。”记者了解到,在环保部此次“挂牌督办”之前,辽宁省环保厅已在2008年4月向营口市政府下发了监察通知,营口市环保部门按照环保厅要求也向营口造纸厂下达了“停业整顿”的命令。

营口市造纸厂之所以敢于不执行“省部督办令”,一再违规生产,底气无非来自几个方面:一是造纸厂是一家老国企,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停产可能给地方带来一定压力,执法部门不能不考虑;二是营口市政府的支持,市政府以政府要统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为理由,下发会议纪要,允许营口造纸厂继续排污。三是以前也曾被处罚过,造纸厂也没有执行,有关部门也没有办法,于是形成了“惯性依赖”。可见,无论是营口市造纸厂还是营口市政府,之所以敢于理直气壮地不执行“省部督办令”,“老大难”因素成了借口。

“老大难”因素成为回避监督、违法排污的借口,使得国家的环境执法在一些地方成了“软柿子”,想执行就执行,想不执行就不执行;或者成了讨价还价的借口,一些企业和地方以此要挟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要我治理污染得给我补偿,或者帮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否则出了稳定问题谁负责?出了突发事件谁负责?”似乎不执行“省部督办令”,社会稳定就不会出问题,似乎只要延缓了“老大难”,企业稳定就有了保证。

应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对容易解决的问题相继解决了,剩下的多为“老大难”,属“历史遗留”之类。解决“老大难”问题确实需要时间,但这不等于可以以此为借口,无限期拖延下去。也就是说,虽然存在“老大难”因素,有关地方的政府和企业也不能以此作为不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借口,而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走出困境。因为如果各地都以“老大难”因素作为不作为或者违规的借口,那么,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各地都有不同形式的“老大难”因素的背景下,“老大难”因素有可能成为一些地区、一些企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借口,后果不堪设想。

“老大难”因素的存在,在环保领域不只营口市造纸厂一家,在全国也不只环境保护一个领域。但不论是哪个领域、哪个企业,“老大难”因素都不能成为对抗执法和政策的借口。更何况,放任“老大难”因素的拖延,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纠纷与难题。因此,相关企业及地方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认清大局,放弃侥幸心态,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才是最有利于稳定和发展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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