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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7月24日 星期一

【本周焦点】关死企业“污染门”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24日 002版)

本月主笔 赵翔

几起偶然事件把一个个环境污染灾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福建紫金矿业污水池泄漏,造成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浙江淳安铅锌矿场部分污水流入千岛湖支流,威胁到千岛湖水质安全;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引发原油泄漏,造成污染……

在7月中上旬,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多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被媒体称为“污染门”。联想到此前发生的多起污染事故,人们不难看出,每一次的污染都是由企业操作不当而引发。但“污染门”的背后,却或多或少地出现了政府部门的影子。

比如,有媒体公开批评说,紫金矿业管理层官方色彩浓厚,当地居民直指污染问题与地方保护有直接关系。尽管污染事件发生后,福建省和环保部高度重视,上杭县县长等相关责任人或被停职,或被撤职,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厂长、副厂长以及环保车间主任也被刑事拘留。但不容否认的是,该公司管理团队中有多人曾供职政府部门,在被委以闲职后,居然还领取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年薪。

再比如,湖南浏阳市镉污染事件不但逮捕了企业负责人,同时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人也进行了立案调查。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污染事件频发?为什么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在一些地方总是挥之不去?在一些人看来,水源污染、空气污染、重金属污染、垃圾污染等都是发展经济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他们那里,只要能贡献GDP,企业环境污染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当污染事件发生后,调查、整改、问责、赔偿,“马后炮”几乎成了“污染门”事件后平民愤以谢天下的惯例。

其实,关死企业“污染门”的闸口并不难,198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此后,又先后制定了近30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对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根本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归根结底一句话,要想真正关死企业“污染门”的闸口,政府必须真正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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